|
|
|
口岸货物作业规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口岸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依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贮存、装拆集装箱等口岸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 口岸货物作业条约(以下简称作业条约),是指口岸谋划人在口岸对水路运输货物举行装卸、驳运、贮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用度的条约。
(二) 口岸谋划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条约的人。
(三) 作业委托人,是指与口岸谋划人订立作业条约的人。
(四) 货物吸收人,是指作业条约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口岸谋划人处吸收货物的人。
第二章 作业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作业条约,应当凭证公正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口岸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权力和义务订立作业条约。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凭证需要订立单次作业条约和恒久作业条约。
第七条 订立作业条约可以接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条约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作业条约一样平常包括以下条款:
(一) 作业委托人、口岸谋划人和货物吸收人名称;
(二) 作业项目;
(三)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四) 作业用度及其结算方法;
(五) 货物交接的所在和时间;
(六) 包装方法;
(七) 识别标记;
(八) 船名、航次;
(九) 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抵达港(站、点)(以下简称抵达港);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解决争议的要领。
第九条 接纳条约书形式订立作业条约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条约建设。
接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的,可以在条约建设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时条约建设。
接纳条约书形式订立条约,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条约建设。
第三章 作业条约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第一节 作业委托人
第十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实时治理口岸、海关、磨练、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种种手续,并将已治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口岸谋划人。
因作业委托人治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实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口岸谋划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口岸谋划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法和条件。
第十二条 作业委托人向口岸谋划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法、识别标记,应当与作业条约的约定相符。
粗笨、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作业委托人未凭证本条划定交付货物、举行声明造成口岸谋划人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凌驾下列标准的,为粗笨、长大货物:
(一)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各。ㄗ灾吻⒅毕绞校┙煌ㄖ鞴懿糠侄员臼∧谧饕档拇直俊⒊ご蠡跷锉曜伎梢粤硇谢,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四条 以件运输的货物,口岸谋划人验收货物时,发明货物的现实重量或者体积与作业委托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凭证现实重量或者体积支付用度并向口岸谋划人支付权衡等用度。
第十五条 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作业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包管货物的包装切合国家划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包管作业清静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举行包装。
第十六条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足够数目的备用包装。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凭证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划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记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害性子以及须要时应当接纳的预防步伐书面通知口岸谋划人。
第十八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货物作业,可以治理保价作业。
货物爆发损坏、灭失,口岸谋划人应当凭证货物的声明价值举行赔偿,但口岸谋划人证实货物的现实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凭证货物的现实价值赔偿。
第十九条 在口岸谋划人已推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界说务情形下,因货物的性子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形,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举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吸收人认真,并肩负有关用度。
第二十条 口岸谋划人将货物交付货物吸收人之前,作业委托人可以要求口岸谋划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货物吸收人,但应当赔偿口岸谋划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作业条约约定口岸谋划人从第三方吸收货物的,作业委托人应当包管第三方凭证作业条约的约定交付货物;作业条约约定口岸谋划人将货物交付第三方的,作业委托人应当包管第三方凭证作业条约的约定吸收货物。
第二十二条 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吸收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划定的限期内交付或者吸收货物。
第二十三条 口岸谋划人交付货物时,货物吸收人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条,发明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体例货运纪录。
货物吸收人在吸收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目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口岸谋划人已经凭证约定交付货物,除非货物吸收人提出相反的证实。
第二十四条 除尚有约定外,作业委托人应当预付作业用度。
第二十五条 作业委托人不推行条约义务或者推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的,应当肩负继续推行、接纳调解步伐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推行条约的,凭证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所有免去责任。作业委托人拖延推行后爆发不可抗力的,不可免去责任。
第二节 口岸谋划人
第二十六条 口岸谋划人应当凭证作业条约的约定,凭证作业货物的性子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装备、工属具、库场,并使之处于优异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 口岸谋划人应当凭证作业条约的约定吸收货物,口岸谋划人吸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吸收货物的收条。
单位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法之间连忙转移的,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二十八条 口岸谋划人应当妥善地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经对货物的外貌状态检查,发明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实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吸收人。
第二十九条 口岸谋划人应当在约准时代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准时在合理时代内完成货物作业。
口岸谋划人未能在约准时代或者合理时代内完成货物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损失的,口岸谋划人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作业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划定,口岸谋划人可以拒绝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作业委托人未凭证本规则第十七条通知口岸谋划人或者通知有误的,口岸谋划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所在凭证情形需要阻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可为害,而不肩负赔偿责任。作业委托人对口岸谋划人因作业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口岸谋划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子并且已赞成作业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口岸设施、职员或者其他货物组成现实危险时,阻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可为害,而不肩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尚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
第三十三条 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货物在口岸经手艺监视部分磨练及格的计量用具计量的,重量以该计量确认的数字为准;未经手艺监视部分磨练及格的计量用具计量的,除对计量手段尚有约定外,有关单证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口岸谋划人不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吸收人的要求,口岸谋划人可以体例通俗纪录。
货运纪录和通俗纪录的体例,应当准确、客观;踉思吐加Φ痹谖栈蛘呓桓痘跷锏钠涫庇山唤铀教謇。
第三十五条 交接集装箱空箱时,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交接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态并核对箱号;交接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装备的运转情形。
集装箱交接状态,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纪录。
第三十六条 交接时发明集装箱封志号与有关单证纪录不符或者封志破损的,交接双方应当体例货运纪录。
第三十七条 货物吸收人没有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划定的限期内吸收货物,口岸谋划人可以遵照有关划定将货物转栈贮存,有关用度、危害由作业委托人肩负。
第三十八条 货物吸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口岸谋划人应当每10天催提一次,满30天货物吸收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货物吸收人,口岸谋划人应当通知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在口岸谋划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认真处置惩罚该批货物。
作业委托人未在前款划定限期内处置惩罚货物的,口岸谋划人可以凭证有关划定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口岸谋划人交付货物的情形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零一条划定的条件时,口岸谋划人可以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的划定将货物提存。
第四十条 应当向口岸谋划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口岸谋划人为货物垫付的须要用度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口岸谋划人可以留置响应的运输货物,但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口岸谋划人应当凭证作业条约的约定交付货物。
第四十二条 货物吸收人吸收水路运输货物,口岸谋划人应当核对证明货物吸收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第四十三条 口岸谋划人对网络的地脚货物,应当做到物归原主,不可确定货主的,应当凭证无法交付货物处置惩罚。
第四十四条 单位滚装运输作业,口岸谋划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单位候船待运的停泊场合、上下船舶和收支港的专用通道;包管作业场合的有关标识齐全、清晰,照明优异;配备切合规范的运输单位司乘职员及游客的候船场合。
游客与运输单位上下船和收支港的通道应当脱离。
第四十五条 口岸谋划人对口岸作业条约推行历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拖延交付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口岸谋划人证实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拖延交付是由于下列缘故原由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消耗;
(四) 包装不切合要求;
(五)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口岸谋划人签发的收条纪录内容不符;
(六) 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禁绝确;
(七) 通俗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八) 作业委托人、货物吸收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殊划定
第四十六条 除尚有约定外,口岸谋划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口岸装卸作业历程中的交接,适用本章划定。
第四十七条 船方应当向口岸谋划人提供配、积载图(表),口岸谋划人应当凭证配、积载图(表)举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对配、积载提出详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口岸谋划人交接。
前款划定以外的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可以委托理货机构与口岸谋划人交接。
第四十九条 船方应当向口岸谋划人预告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货物,口岸谋划人与船方在船边举行交接。
第五十一条 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件装货物,船方与口岸谋划人应当商定每关货物的数目和关型,约定计数要领,逐关举行交接,成组运输货物比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船方与口岸谋划人交接海内水路运输货物应当体例货物交接清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认真诠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口岸作业事故处置惩罚的几项划定》([78]交水运字1914号文揭晓试行)、《关于口岸作业事故处置惩罚的几项增补划定》([79]交水运字1682号文揭晓试行)以及本规则施行前交通部宣布的其他与本规则纷歧致的相关划定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