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记

目今所在位置>> 首页>执律例则>口岸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宣布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解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促 进海上运输和经济商业的生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游客运输,包括海江之 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条约的划定,不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之间的海 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可是用於军事的、 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的船舶谋划。可是,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谋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之间 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挂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航行。船舶不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阻止,处以 ?。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统一治理,详细步伐由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力。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谋划治理 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划定适用於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祛除,应当向船舶挂号机关挂号;未经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署书面条约。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小我私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挂号机关挂号; 未经挂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典质权 
第十一条 船舶典质权,是指典质权人对於典质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在典质人不推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典质权。船舶典质权的设定,应当签署书面条约。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典质权,由典质权人和典质人配合向船舶挂号机关治理抵 押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典质权挂号,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典质权人和典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
(二)被典质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揭晓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限期。船舶典质权的挂号状态,允许公众盘问。

第十四条 制作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典质权。制作中的船舶治理典质权挂号,还应当向船舶挂号机关提交船舶制作条约。

第十五条 除条约尚有约定外,典质人应当对被典质船舶举行包管;未包管的 ,典质权人有权对该船舶举行包管,包管费由典质人肩负。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典质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 额的共有人的赞成,共有人之间尚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典质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支解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典质权设定,未经典质权人赞成,典质人不得将被典质船舶 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典质权人将被典质舶舶所担保的债权所有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 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统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典质权,其顺序以挂号的先为准。统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典质权的,典质权人凭证典质权挂号的先顺序,从船 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挂号的典质权,凭证统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典质权随之祛除。由於船舶灭失获得的包管赔偿 ,典质权人有权优先於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遵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向船 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谋划人提出海事请求,对爆发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 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海员和在船上事情的其他在编职员凭证劳动执法、行政规则或者 劳动条约所爆发的人为、其他劳动酬金、海员遣返用度和社会包管用度的给付请求 ;
(二)在船舶营运中爆发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利记费和其他口岸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子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爆发的工业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用的证书,证实已经举行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包管或者具有响应的财务包管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於前款第(五)项划定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遵照顺序受偿。可是 ,第(四)项海事请求,於第(一)项至第(三)项爆发的,应领先於第(一) 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 事请求的,不分先,同时受偿;缺乏受偿的,凭证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 个以上海事请求的,爆发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爆发的诉讼用度,生涯、拍卖船舶和分派船舶 价款爆发的用度,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配合利益而支付的其他用度,应当从船舶拍 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於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典质权於船舶留置权受 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条约另一方未推行条约时,可以 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包管造船用度或者修船用度得以送还的权力。船舶留置权在 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祛除。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祛除。可是,船舶转让时, 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通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可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 移。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爆发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划定的外,因下列缘故原由之一而消 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爆发之日起满一年不可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限期,不得中止或者中止。

第三十条 本节划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划定的实验。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三十一条 海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职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需由持有 响应适任证书的人担当。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海员,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视机构揭晓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海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力、义务,本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有 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二节 船 长

第三十五条 船长认真船舶的治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规模内宣布的下令,海员、游客和其他在船职员都必需执行。船长应当 取须要的步伐,;ご昂驮诖霸薄⑽募、邮件、货物以及其他 工业。

第三十六条 为包管在船职员和船舶的清静,船长有权对在船上举行违法、犯 罪运动的人取禁闭或者其他须要步伐,并避免其隐匿、杀绝、伪造证据。船长 取前款步伐,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职员签字, 连同人犯送交有关政府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爆发的出生或者殒命事务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 名证人的加入下制作证实书。殒命证实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 船长应当予以证实。殒命证实书和遗嘱由船长认真保管,并送交眷属或者有关方面 。

第三十八条 船舶爆发海上事故,危及在船职员和工业的清静时,船长应当组 织海员和其他在船职员起劲施救。在船舶的淹没、杀绝不可阻止的情形下,船长可 以作出弃船决议;可是,除紧迫情形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赞成。弃船时,船长必需 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游客清静离船,然安排海员离船 ,船长应当最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海员起劲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 、油类纪录簿、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珍贵物品、邮件 和现金。

第三十九条 船长治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扫除。

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殒命或者因故不可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 最高的人署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口岸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条约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条约,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认真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承运人”,是指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条约的人。
(二)“现实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 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
1.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自己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条约的人;
2.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自己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 运输条约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运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於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 或者类似的装运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条约的建设。 可是,航次租船条约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条约和作为条约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 条款,违反本章划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条约和提单或者其他运 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包管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 无效。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划定的承运人责任和 义务之外,增添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时代,是指从装货港吸收货物 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於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所有时代。承运人对非集 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时代,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於承运 人掌管之下的所有时代。在承运人的责任时代,货物爆发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 有划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划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所肩负的 责任,告竣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审慎处置惩罚,使船舶处於适 航状态,妥善配备海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 他载货地方适於并能清静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审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 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 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妄想救助性命或者工业而爆发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 ,不属於违反前款划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拖延交 付。除遵照本章划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於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 因拖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遵照本章划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於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 因拖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纵然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 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 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以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时代货物爆发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於下列缘故原由之一造成的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海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治理船舶 中的过失;
(二)火灾,可是由於承运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分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歇工、歇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妄想救助性命或者工业;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署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征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记欠缺、不清;
(十一)经审慎处置惩罚仍未发明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缘故原由。

承运人遵照前款划定免去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划定的缘故原由外,应当负举 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运输运动物的固有的特殊危害造成运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可是,承运人应当证实业已推行托运人关於运输运动物的特殊 要求,并证实凭证现真相形,灭失或者损害是由於此种固有的特殊危害造成的。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告竣协议,或者切合航 运老例,或者切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承运人遵照前款划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於此种装载的特殊危害造成的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划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拖延交付是由於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 人、署理人的不可免去赔偿责任的缘故原由和其他缘故原由配合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可 免去赔偿责任的规模内负赔偿责任;可是,承运人对其他缘故原由造成的灭失、损坏或 者拖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凭证货物的现实价值盘算;货物损坏的赔偿 额

 
Copyright ? 2019 利记.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迅腾公司设计并维护   闽ICP备 15022488   
闽公网安备 35010502000012号           
 
【网站地图】【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