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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清静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宣布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海上交通治理,包管船舶、设施和性命工业的清静,维护国家 权益,特制订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职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谋划人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清静实验统一监 督治理的主管机关 。

第二章 船舶磨练和挂号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清静的主要装备必需具有船舶磨练部分签发的有 效技 证书 。

第五条 船舶必需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挂号证书,或船舶执照 。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职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凭证标准定额配备足以包管船舶清静的及格海员 。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响应职员,必需持有及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海员必需经由响应的专业手艺训练 。

第八条 设施应当凭证国家划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讯、消防、救生等 专业手艺的职员 。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职员必需遵守有关海上交通清静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包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清静 。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执法 、行政规则和规章 。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内水和口岸 。可是,因职员病急、机件故障、罹难、避风等意外情形,未及获得 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迫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 。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必需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收支口岸,必需治理收支港签证 。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 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需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

第十四条 船舶收支口岸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麋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 制的区域时,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宣布的特殊划定 。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殊允许外,榨取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的海上拖带,必需经船舶磨练部分举行拖航 磨练,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明船舶的现实状态同证书所载不相切适时,有权责成其 申请重新磨练或者通知其所有人、谋划人 取有用的清静步伐 。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以为船舶对口岸清静具有威胁时,有权榨取其进港或令其 离港 。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榨取其离港,或令其 停航、改航、阻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执法、行政规则或规章;
二、处於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爆发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分交付应肩负的用度,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以为有其他波折或者可能波折海上交通清静的情形 。

第五章 清静包管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举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响应的清静作业区,必需报 经主管机关批准通告 。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清静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扩大安 全作业区的规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举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倾轧施工,还必需附图报经主管 机关审核赞成 。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需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可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分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宣布 。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麋集区以 及主管机关宣布的航路内设置、修建设施或者举行其他有碍航行清静的运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私自设置、修建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家 或拆除 。

第二十三条 榨取损坏助航标记和导航设施 。损坏助航标记或导航设施的,应 当连忙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肩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明下列情形,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助航标记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故障航行清静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清静的异常情形 。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制作或设置影响其事情效能的障碍物 。航标和航道 周围有碍航行清静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家、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扫除,水下工程的善处置惩罚 ,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清静的隐患 。在未妥善处置惩罚前,其所有人或谋划人必 须认真设置划定的标记,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 主管机关 。

第二十七条 口岸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增强清静治理,保 持优异状态 。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凭证海上交通清静的需要,确定、调解交通管制区和港 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通告 。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凭证国家划定,认真统一宣布航行忠言和航行通告 。

第三十条 为包管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清静,有关部分应当坚持通讯联络流通 ,坚持助航标记、导航设施显着有用,实时提供海洋气象预告和须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爆发事故,对交通清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 管机关有权取须要的强制性处置惩罚步伐 。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需具备清静可靠的设 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於危险货物治理和运输的划定 。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需向主管机关治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收支口岸或装卸 。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缘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法将失事时间、所在、受损情形、救助要求以及爆发事故的缘故原由,向主管机关报告 。

第三十五条 罹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谋划人应当接纳一切有用步伐组织自救 。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周围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明有人遭遇生命 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清静的情形下,应当起劲救助罹难职员,并迅速向主管 机关报告现场情形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

第三十七条 爆发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挂号港,并 尽一切可能救助罹难职员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清静的情形下,当事船舶不得私自离 开事故现场 。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应当连忙组织救助 。有关单位和在事 故现场周围的船舶、设施,必需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蛄旌I峡照鞑删 助罹难的船舶某职员,必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

第八章 打捞扫除

第四十条 对影响清静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淹没物、漂浮物 ,其所有人、谋划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制的时间内打捞扫除 。不然,主管机关有权  取步伐强制打捞扫除,其所有用度由淹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谋划人肩负 。本条划定不影响淹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谋划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力 。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私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视察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船舶、设施爆发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 关资料,并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事故确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视察时,必需如实提供现场情形和 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

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爆发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缘故原由,判明责任 。

第十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分:

一、忠言;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睢⒌跸拔裰な榇Ψ植黄降,可以 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推行的,由主 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置惩罚,不 愿意调解或调解不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确当事人,还可以 凭证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组成犯法的职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特殊划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 本规则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认真交通清静的监视治理,并认真沿海水域渔业船舶 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视察处置惩罚 。详细实验步伐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

第四十九条 海上军事统领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治理,为军事目的举行 水上水下作业的治理,以及公安船舶的磨练挂号、职员配备、收支港签证,由国家 有关主管部分依据本法另行划定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口岸、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统领的一 切其他海域 。

“船舶”是指种种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 。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种种牢靠或浮动修建、装置和牢靠平 。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视察、勘探、开 、丈量、修建、疏浚、爆破、救助 、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分依据本法,制订实验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第五十二务 已往公布的海上交通清静规则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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