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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治理步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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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的有关划定,制订本 步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收支中国国 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用身体证件。
第三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局或其授权的利记监视(下称颁 发机关)揭晓。 海员证在国个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治理。
第四条 海员证揭晓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事情的中国海员和由 海内有关部分派往外国籍船舶上事情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 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清静、有损祖国声誉和利益的行 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运动。
第二章 申请与揭晓
第六条 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第八条划定的情形;
(二)经批准有详细的事情使命;
(三)经由海员专业手艺训练,具有响应的证书。
第七条 似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划定的 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由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结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 技工学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响应效劳资历。
第八条 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局指 定的段发机关申请治理,并推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用的;治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海员效劳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 练证实;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事情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条约或 招聘条约副本。
第九条 治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用。审批机构 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局。
第十条 揭晓机关接到治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 发证事情。对不切合本步伐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治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有用限期,由揭晓机关凭证海员出境使命所需时间是非 确定,最长不凌驾五年。
第十二条 海员证有用期将满时,海员需到境外执行使命,应由海员所在单 位或派出单位按本步伐划定的程序提前到原揭晓机关重新申请治理海员证,并将 原海员证交回揭晓机关。
第十三条 海员在境外执行使命时海员证有用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 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 驻外机关申请治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三个月。 有用期缺乏二年的海员证,不得治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海员在海内遗失海员证,海员自己应连忙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 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揭晓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原揭晓机关 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法委托其他就近的揭晓 机关代为补发有用期不凌驾原有限期的海员证。?
第十五条 海员在外洋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 外国的外交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 补发海员证的有用期,按返回海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凌驾半年。治理补 发海员证的机关应实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用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 共和国利记监视局。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外洋补发的海员证连忙作废。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形电告海员所在单 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海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 原揭晓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揭晓机关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
第三章 海员证使用
第十六条 中国海员持海员证收支中国国境,无需治理签证。
第十七条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效劳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 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治理签证,应由 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实。证实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 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磨练后放行。
第十八条 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申请治理海员证的单位事情时使用。海 员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 揭晓机关注销。
第十九条 申请治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对所申请治理的海员证认真。申请治理 单位有权向脱离本单位的海员收回为治理的海员证。须要时,也可向原揭晓机关 提出申请,由原揭晓机关吊销该海员证或宣布该海员证作废。
第二十条 利记监视吊销或宣布作废海员证,应连忙通知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海员证应坚持整齐,不得涂改或誊写其他内容。如爆发破损, 应向原揭晓机关重新申请治理海员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明海员出境批件中有逾越审批权限的内容时,揭晓机关不 受理该该批件,并应对该审批机构提出书面忠言;如海员证已经签发,揭晓机 关应连忙吊销所揭晓的海员证。在被吊销的海员证未缴回揭晓机关之前,揭晓 机关应阻止受理该审批机构签发的任何海员出境批件。 揭晓机关对逾越权限签发海员出境批件的审批机构,可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 下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三次书面忠言的审批机构,揭晓机关应阻止受理该机构 签发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个月至两年,并报交通部备安;情节严重的,经交通部批 准,作废其审批海员出境批件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海员脱离原事情单位不按本划定交回海员证的,揭晓机关可以 处以人民币五百至三千元的?。
第二十五条 海员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揭晓机关可视情节处以人民币一百 元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海员证的,揭晓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可处 以人民币三千至一万元的?,揭晓机关还应同时吊销该海员证;组成犯法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揭晓机关应公正清廉,严酷依法效劳。对不坚持原则或事情不 认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局可吊销对其揭晓海员证的授权。
第二十八条 揭晓机关的事情职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 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治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由交通部确 定。
第三十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利记监视避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治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本步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认真诠释。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自一九八九年十仲春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六年交通部、 外交部、公安部团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规模的暂行划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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