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口岸位置及区域
第一条 口岸位置
福州港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台湾海峡西岸,由河口港和海港组成。河口港指闽江口内港区,海港包括江阴港区、松下港区、罗源湾港区及平潭岛金井码头等作业点。
第二条 自然条件
福州港西起福州市区,东至闽江口,南至兴化湾,北至罗源湾,地区跨度大,地形重大,自然条件不尽相同。
(一)气温 河口港及海港港区的多年平均气温为19°C-19.7°C。
(二)降水 罗源湾港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649.5毫米,其他各港区均在1330毫米左右。
(三)雾 闽江口内港区雾集中在1月-4月,松下、江阴港区雾集中在3月-5月,罗源湾港区雾集中在冬季。
(四)风 冬季(11月-次年3月)主要受东北季风影响,夏日(6月-9月)常受台风袭击。
(五)潮位 闽江口内港区马尾一带最热潮位6.38米,最低潮位-0.49米(罗零)。松下、江阴、罗源三个港区最热潮位划分为8.75米、7.77米、6.50米(理基)。
第三条 水域
福州港的四个港区划分位于闽江口内以及兴化湾、福清湾和罗源湾三大海湾内,各港区在水域使用上相互自力。平潭岛的口岸岸线尚未举行妄想,水域规模待确定。
(一)闽江口内港区
上游以闽江解放大桥和乌龙江大桥为界,下游以一尖尾山、半洋礁、七星礁、沙峰角的所连折线为界。
港界名称 |
控 制 点 |
坐 标 |
北 纬 |
东 经 |
闽江口外
水域港界 |
一尖尾山东侧 |
26°11′15″ |
119°37′22″ |
半洋礁 |
26°09′48″ |
119°49′24″ |
七星礁 |
26°04′49″ |
119°49′36″ |
沙峰角 |
26°01′37″ |
119°41′39″ |
(二)江阴港区
以兴化湾的万安、塘屿、南横岛、南日岛东侧的大桥山所连折线为东港界,南日水道西侧石城山东南灯桩与南日岛西端灯桩连线为南港界。
港界名称 |
控 制 点 |
坐 标 |
北 纬 |
东 经 |
江阴港区
水域东港界 |
万 安 |
25°21′55″ |
119°39′18″ |
塘屿南 |
25°18′32″ |
119°41′02″ |
南横岛西 |
25°16′33″ |
119°42′54″ |
南日岛东侧大桥山 |
25°12′06″ |
119°34′10″ |
江阴港区
水域南港界 |
石城山东南灯桩 |
25°14′50″ |
119°22′10″ |
南日岛西端灯桩 |
25°14′21″ |
119°26′12″ |
(三)松下港区
以福清湾的牛角、东洛列岛中的东银岛、竹排岛、乌猪岛、屿头岛东北端和福清东营村东侧的所连折线为港界。
港界名称 |
控 制 点 |
坐 标 |
北 纬 |
东 经 |
松下港区
水域港界 |
牛 角 |
25°45′26″ |
119°37′46″ |
东银岛 |
25°45′50″ |
119°41′12″ |
竹排岛 |
25°42′53″ |
119°43′15″ |
乌猪岛 |
25°41′45″ |
119°40′00″ |
屿头岛东北端 |
25°40′16″ |
119°36′26″ |
东营村东侧 |
25°37′20″ |
119°29′46″ |
(四)罗源湾港区
由可门角与虎头角连线所围成的罗源湾口门以内的所有水域以及可门口北锚地和可门口南锚地水域。
港界名称 |
控 制 点 |
坐 标 |
北 纬 |
东 经 |
罗源湾口门内
水域港界 |
可门角 |
26°25′43″ |
119°50′13″ |
虎头角 |
26°26′38″ |
119°49′31″ |
第四条 陆域
(一)闽江口内港区
漫衍在闽江解放大桥和乌龙江大桥下游的南北两岸,由台江作业区、马尾作业区、青州作业区、松门作业区、长安作业区、小长门作业区、琅岐作业区、筹东作业区等八个作业区组成。
(二)江阴港区
位于兴化湾江阴半岛南部,福清市境内。妄想有西部作业区、东部作业区。别的预留龙高半岛近湾口牛头尾至高山湾段13公里岸线和仁屿至万安港段3.5公里岸线作为建港岸线。
(三)松下港区
位于福清湾北岸口门以西至梁厝村间,长乐市境内,部分码头陆域在福清市境内,港区北部的牛角嘴处妄想为松下港区生长区。
(四)罗源湾港区
位于罗源湾内的南、北两岸,分属连江县和罗源县,由可门作业区、迹头作业区、碧里作业区、?油遄饕登槌。
(五)平潭岛作业点
位于平潭岛西岸,现在有平潭金井码头、竹屿口码头等作业点。
第五条 口岸航道
(一)闽江下游航道
自闽江解放大桥至外沙航道入口处全长66.6公里,以马尾大马礁灯桩为界分为两段。上段自马尾至解放大桥全长16.6公里,宽80米,最小通航水深-3.8米。下段主航道自马尾至闽江口外一号灯浮全长50公里, 宽125米,最小通航水深-5.8米;支航道为炎山水道,自营前至榕通码头全长约3公里,宽100米,最小通航水深-6.5米。
(二)江阴港区航道
自兴化湾湾口小月屿周围经兴化水道至江阴港区1号泊位全长44.26公里,航道底宽360米、最小通航水深-15.0~-17.2米。
(三)松下港区航道
自福清湾东洛锚地至元洪码头全长13公里,航道底宽150米,最小通航水深-7.3~-8.1米。
(四)罗源湾港区航道
口门段经担屿北水道至将军帽12.7公里航道,自然水深可知足30万吨散货船通航;可门角经担屿南水道至可门作业区5号泊位航道,自然水深可知足10万吨级散货船通航。
(五)海坛海峡航道
从海坛海峡南部口门草屿岛北侧海域至海峡北部口门鼓屿岛北侧海域,全长约35.7公里,为沿海自然航道,其中荖箩水道与四屿水道之间有一沙咀浅滩,最小通航水深为-3.7米。金井码头专用航道,全长约12.2公里,航道宽80米,最小通航水深-7.5米。
福州港各港区的航道水深由福州市航道治理部分实时通告。
第二章 口岸设施
第六条 码头设施
阻止2005年底,全港共有生产性泊位13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3个,码头岸线总长11.6公里;集装箱及多用途泊位9个,码头岸线总长1.607公里,其中万吨级以上集装箱泊位3个、多用途泊位1个。
第七条 主要机械设施
(一)装卸装备——岸壁式起重机13台,最大负载61吨,最大外伸距60米。
(二)拖带能力和水上起重能力——单船最大马力4000匹;水上浮吊最大起重能力 80吨。
第八条 作业浮筒
1.长安系泊2号浮筒(10000吨级)
2.长安系泊3号浮筒(10000吨级)
3.长安系泊6号浮筒(30000吨级)
4.长安系泊7号浮筒(30000吨级)
5.长安系泊8号浮筒(30000吨级)
1.亭江系泊1号浮筒(10000吨级)
2.亭江系泊2号浮筒(10000吨级)
3.亭江系泊3号浮筒(10000吨级)
4.亭江系泊4号浮筒(10000吨级)
第九条 锚地
七星礁候潮锚地。
1、乌猪口1号薰舱锚地;
2、乌猪口2号薰舱锚地;
3、琯头1号候泊锚地;
4、琯头2号候泊锚地;
5、亭江候泊锚地;
6、亭江生产作业区、候泊锚地;
7、营前候泊锚地;
8、马杭洲候泊锚地;
9、罗星塔候泊锚地。
(三)江阴港区
1、塘屿南引航锚地;
2、白屿东检疫引航备用锚地;
3、江阴待泊锚地。
(四)松下港区
东洛候潮锚地。
(五)罗源湾港区妄想的锚地
1、可门口北引航锚地;
2、可门口南引航锚地;
3、岗屿南候泊锚地;
4、岗屿北候泊锚地。
第三章 口岸治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第十条 口岸行政治理部分
福州市利记局(福州市航道治理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认真口岸和航道行政治理的部分。其统领区域包括福州港内水陆域及闽江解放大桥至闽清雄江的内河航段。
福州市利记局在马尾区设立直属利记分局,在连江、罗源、长乐、福清、平潭五个沿海县市各设立利记分局。福州市航道航标治理中心、救助打捞中心、监察大队为福州市利记局(福州市航道治理局)下设机构。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清静监视治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福州海事局)是福州口岸海事治理部分,认真福州港水上交通清静监视治理、避免船舶污染以及通航清静包管等职能。
下设机构有马江海事处、台江海事处、琯头海事处、罗源海事处、松下港海事处、福清海事处、平潭海事处。
第十二条 国家设在口岸的其他监视治理机关
(一)福州海关下属的马尾海关、福清海关是国家设立在福州口岸岸的收支境监视治理机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羁系经福州口岸收支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体例海关统计和治理其他海关营业。
马尾海关主要统领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福清海关主要统领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平潭金井码头。
(二)福州边防检查站、福清边防检查站是国家设立在福州口岸岸的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收支境的职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验边防检查;对收支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举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制区域举行警戒,维护收支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付与的和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使命。
福州边防检查站主要统领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福清边防检查站主要统领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码头、平潭金井码头。
(三)福建收支境磨练检疫局下属的福州收支境磨练检疫局、福清收支境磨练检疫局对响应港区收支口货物和国际航行船舶、职员、行李物品实验羁系、磨练检疫、卫生处置惩罚。
福州收支境磨练检疫局统领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福州保税区的收支境磨练检疫事情。福清收支境磨练检疫局统领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平潭金井码头作业点的收支境磨练检疫事情。
(四)国际航行船舶或其署理应当遵照口岸各监视治理机关的法定程序治理船舶收支境手续。
第四章 船舶收支港
第十三条 船舶收支港报告
船舶收支福州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清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执法、规则向福州海事局报告。福州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实时转达福州市利记局。
(一)航行妄想报告
发给:福州海事局总值班室(电话 :0591-83684018 传真:0591-83985000)
并实时转福州市利记局总值班室(电话:0591-83682132 传真:0591-83683227)。
内容: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
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目和游客人数和其他情形。
时限:预计抵离福州港前一天的16:00时(北京时间)前。
方法:船东或船舶署理人书面报告。
(二)船位报告
船舶收支福州港应当凭证福州海事局宣布的有关船位报告划定报告本船船位。
报告线:
1.闽江口内港区,经由芭蕉尾(26°06'58"N/119°40'11"E)与白云山角(26°05'33"N/119°38'49"E)连线时必需使用VHF12频道通过福州话台向福州海事局报告;
2.江阴港区(待宣布);
3.松下港区(待宣布);
4.罗源湾港区(待宣布);
5.平潭岛作业点(待宣布)。
(三)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拟进入各港区内锚地(系浮筒)或泊位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由船方或其署理人向福州市利记局总值班室申请泊位或锚位,靠泊前抛锚后或者离泊后起锚前应当实时报告动态。
报告内容包括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预抵泊位。
(四)船舶及碍航紧迫情形报告
船舶在爆发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某职员意外伤亡等紧迫情形应该即时发出报告。发明福州港区泛起助航标记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故障航行清静的障碍物、漂流物及其他故障航行清静的异常情形时,应当迅速通过电话12395 或0591-83684018,或者使用VHF16、VHF70频道向福州海事局报告。
(五)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坚持VHF16、VHF70频道值守。
在口岸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VHF6举行联系。
第十四条 船舶签证与收支口岸治理
(一)船舶签证
1.船舶进、出福州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应当依法向福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治理船舶签证。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或作业的军用、公安船舶以及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2.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种种船舶,实验按期签证。对来往于口岸与口岸周围作业点的船舶、定线客船,在统一海事治理机构统领规模内或在两个海事治理统领规模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治理按期签证。
3.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新治理签证:
(1)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当响应职务的海员变换;
(2)有关航行清静的主要装备损坏;
(3)船舶结构和手艺条件爆发转变;
(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5)治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6)爆发或发明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形。
(二)收支口岸治理
1.收支福州海口岸岸的国际航行船舶,船方或其署理人应当向口岸检查机关提出收支口岸的允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遵照有关划定治理进、出口岸手续。
2.检查机关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对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实验检查。
3.船舶领取出港允许证后,因情形爆发转变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署理人应当报告福州海事局,由福州海事局商其他检查机关决议是否重新治理收支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收支口岸的羁系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收支口岸,应按以下划定向海事治理机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口岸,或者在口岸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口岸之条件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署理人向海事治理机构治理申报手续,经海事治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凭证国务院公布的《国际航行船舶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步伐》第六条划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治理按期申报手续。
3.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殊检查和治理。
福州海事局天天24小时接受船舶危险品申报,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口岸的申报后,对船舶清静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形审核,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口岸的决议。
(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连忙治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治理出港签证。除气象缘故原由外,已治理签证或取得出口允许证的船舶,若在36小时内不可离港,应重新治理签证或申请出口手续。
第十六条 引航
(一)引航申请
下列船舶在福州港引航区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包管船舶航行和口岸设施的清静,由海事治理机构会同福州市利记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宣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凭证需要申请引航。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署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通过福州市利记局总值班室或福州港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并于抵港前一天16点(北京时间)前再确认。预、确报后若有变换应实时通知。
(二)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署理公司向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总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的种类和数目;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所在;
5.其他特殊的情形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引航区域
1.闽江口内港区:闽江口白塔至台江航段等相关水域;
2.江阴港区:塘屿南引航锚地至江阴港区泊位等相关水域;
3.松下港区:东洛引航锚地至松下港区泊位等相关水域;
4.罗源湾港区:西洛岛引航锚地至罗源湾港区泊位等相关水域。
(四)引航实验
引航站应知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实时安排并提供引航效劳,并将引航计划通知申请人。引领特殊作业船舶,引航站应将引航计划报福州市利记局和福州海事局批准后实验。
(五)所在确认
已批准进入划定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划定的引航或候潮区域期待引航员。在各港区的引航或候潮锚地坚持VHF 16频道收听。在收到船舶署理公司的进港电报后,用VHF 16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所在实时间。
(六)引航员登离船所在和引航区域
1.闽江口(白塔)引航员登离船区域:
①26°07'11"N/119°39'20"E;
②26°07'27"N/119°39'29"E;
③26°07'53"N/119°37'34"E;
④26°08'09"N/119°37'45"E。
2.江阴港区南引航锚地
塘屿南引航锚地(遇大风波时可移白屿东锚地)。
3.松下港区东洛引航锚地
4.罗源湾港区可门口引航锚地
(七)拒绝、暂;蛘咧罩挂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蛘咧罩挂,并实时向引航站和福州海事局报告:
1.卑劣的气象、?;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没有足够的水深;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切合清静划定;
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可继续引领船舶;
6.其他不适于引航的缘故原由。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议之前,应当见告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的清静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清静和不故障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所在。
(八)引航员接送方法
主要以引航交通船接送引航员。
第十七条 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
船舶在福州港码头停泊或系浮筒,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船舶应备有足够数目的坚韧牢靠的缆绳,妥为系带,并注重气象和潮流的影响,控制缆绳松紧适度,以确保本船和他船清静;
(二)船舶应接纳须要的清静步伐,包管上下职员的清静;
(三)船舶应当凭证划定的停泊长度宽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凭证码头指定的泊位温顺序举行停泊;
(四)小型船舶停泊牢靠码头,应特殊注重潮流涨落,避免被压入码头;
(五)船舶在港内有下列运动之一的,应该向福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办事先报备:
-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 船舶试航、试车、系泊试验;
- 船舶放艇(筏)举行救生演习;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 船舶悬挂花灯;
- 船舶校正磁罗经;
- 船舶从事供油作业;
- 船舶在港内举行可能影响船舶和口岸清静的其他作业。
(六)船舶应凭证码头的靠泊能力靠泊;
(七)凌驾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举行靠泊的必需经由论证并批准
?看傲杓萋胪吩杓颇芰Φ,口岸谋划人必需委托设计单位对口岸设施举行论证,制订详细的清静收支港航行靠泊计划和应急预案,接纳切实可行的清静包管步伐,并经口岸行政治理部分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八条 港内禁锚区
(一)青洲大桥上、下游100米水域严禁所有船舶锚泊。
(二)所有自来水厂、调水工程的取水口上、下游各100米规模严禁所有船舶锚泊。
第十九条 禁采区
闽江口内港区榨取采砂。
第五章 口岸营业谋划
第二十条 口岸营业谋划的申请
从事包括码头和其他口岸设施的谋划、口岸游客运输效劳谋划,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谋划、口岸拖轮谋划等口岸谋划运动,应当遵照交通部《口岸谋划治理划定》,向福州市利记局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响应的文件资料,取得口岸谋划允许,并依法治理工商挂号。
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境口岸贮存场合营业前应向磨练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响应文件资料,治理《国境口岸贮存场合卫生允许证》,并接受国家磨练检疫机构的卫生监视。
第二十一条 口岸货物装卸
口岸谋划人在口岸对水路运输货物举行装卸、驳运、贮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应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条约。作业条约接纳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作业委托人应当实时治理口岸、海关、磨练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种种手续,并将已治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口岸谋划人。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口岸谋划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法和条件。
作业委托人向口岸谋划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法、识别标记,应当与作业条约的约定相符。粗笨、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凭证本条划定交付货物、举行声明造成口岸谋划人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资质认定
口岸谋划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贮存、包装或者对危险集装箱举行装拆箱等作业,应依据交通部《口岸危险货物治理划定》,向福州市利记局申请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口岸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口岸装卸、过驳、贮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最先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危险货物品名、数目、理化性子、作业所在和时间、清静提防步伐等事项通过福州市利记局危险货物申报治理信息系统(http://www.fpa.gov.cn)向福州市利记局报告。福州市利记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赞成作业的决议,通知报告人,并转达海事治理机构。未经赞成,不得举行危险货物口岸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认可证上审定的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规模内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运动。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的企业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团结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步伐等资料,并包管资料准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通俗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通俗货物。出口危险货物还应提供由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判断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爆发下列情形,从事危险货物口岸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报告福州市利记局:
- 发明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 在通俗货物或集装箱中发明性子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置惩罚及船舶熏蒸
对收支境货物及集装箱实验动植物或卫生检疫除害处置惩罚的,除害专用场合还应当经所在地磨练检疫机构认可,并接受监视。除害处置惩罚单位在实验作业前应制订除害处置惩罚妄想书(应包括被处置惩罚货物名称数目、处置惩罚缘故原由和处置惩罚时间、所在、步伐等内容),并报告所在地磨练检疫机构,处置惩罚历程接受磨练检疫机构监视。
第二十五条 口岸理货
谋划口岸理货营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和交通部《口岸谋划治理划定》向交通部申请取得允许,从事收支境理货营业的谋划人应取得国际货运署理谋划允许并向主管海关报备。
从事口岸装卸和仓储营业的谋划人不得兼营理货营业,理货营业谋划人不得兼营口岸货物装卸谋划营业和仓储谋划营业。
第二十六条 拖轮谋划
从事口岸拖轮谋划应当遵照交通部《口岸谋划治理划定》,经申请取得谋划允许,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清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清静治理条例》。
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拖带行驶时,应按划定显示响应的号型和号灯。
拖汽船队在航行时,岂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岂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现实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2海里。
第二十七条 口岸游客运输效劳
从事口岸游客运输效劳谋划应当遵照交通部《口岸谋划治理划定》,经申请取得谋划允许,并遵守交通部《水路游客运输规则》。口岸游客运输效劳谋划人应当接纳包管游客清静的有用步伐,向游客提供快捷、便当的效劳,坚持优异的候船情形;依法制订本单位的重大生产清静事故的游客紧迫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难预案,并包管组织实验。
第六章 口岸效劳
第二十八条 水上交通通讯效劳
福州话台坚持VHF16和VHF70信道的全时值守,包管收支福州口岸船舶遇险与清静通讯的流通,并按水上无线电通讯规则的划定,在VHF16信道上广播有关航行清静信息。
严禁收支福州口岸的船舶滋扰VHF16信道的正常通讯。
第二十九条 船舶供应效劳
福州港24小时为收支港的海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主副食物及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代庖海员小我私家需要的种种商品。
第三十条 船舶修造效劳
福州港有较大规模的船舶修造企业,可提供种种船舶修造效劳。承修外轮的企业由有关部分另行宣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拖带效劳
福州港船舶拖带效劳单位提供收支福州口岸的海内外大中型船舶的靠离码头、拖带护航、抢险救助、海上拖带、船舶靠离江心浮筒系解缆等营业。
第三十二条 海上救助
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福州海上搜救中心认真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性命救助、船舶遇险救助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福州海事局(电话:12395,0591-83684018)。
第三十三条 打捞效劳
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应急抢险、大型海难(包括情形)救助主要专业单位为交通部上海打捞局。
福州市利记局救助打捞中心协助闽江口内船舶救助打捞事情。
第三十四条 油污水垃圾处置惩罚
福州港内有专门单位,可接受船舶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处置惩罚。
第七章 口岸清静与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口岸设施保安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效劳的口岸设施,适用交通部《口岸设施保安规则》和《船舶保安规则》。
对外开放的口岸设施应取得交通部揭晓的《口岸设施保安切合证书》。
第三十六条 清静监视治理
福州市利记局依法对口岸清静生产实验监视治理,对游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码头举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明清静隐患的,有权责令被检查人连忙扫除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事故与灾难应抢救援
福州市利记局依法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
产清静事故的游客紧迫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难预案。船公司、口岸谋划人和口岸相关治理部分应起劲配合实验。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口岸谋划人,应当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抢救援预案,配备应抢救援职员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并按期组织演练。爆发危险货物事故和重大生产清静事故时,应当连忙向福州市利记局报告。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订包管水上性命、工业清静和避免船舶污染情形的步伐,体例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走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妄想,配备应抢救援职员和须要的救援器材装备。
第三十八条 航道航标维护治理和;
福州市利记局(福州市航道治理局)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制订响应的航道建设和养护标准。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不法侵占或者破损。
(一)涉航修建物治理
在航道妄想控制线规模内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跨航道修建物、修建物等有关设施,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手艺规范要求,并在申请建设工程允许证之前,将设计计划送航道治理部分征求意见。经审查确需调解设计计划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遵照有关水上交通清静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须经海事治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福州海事局批准。
上述修建物、修建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时通知航道治理部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凭证通航要求实时扫除遗留物,应有航道治理机构和海事治理机构加入验收。
上述设施涉及航行清静的,建设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凭证有关手艺要求设置警示标记,并认真一样平常维护治理。
(二)航道治理和;
航道治理部分对公用航道按期丈量、维护。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均应自觉;ず降,阻止下列影响或者破损通航条件的行为:
1.填河、填滩侵占航道;
2.在航道的边坡、护坡或者岸边堆土、挖土、莳植松土植物,或者在岸边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容易滑泻的货物;
3.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和恶化通航条件的情形下采挖砂石、取土、爆破;
4.破损、损坏、占用航道设施;
5.在航道水域内莳植水生植物、设置牢靠渔具、渔簖或者举行水产养殖;
6.私自占用内河航道举行装卸作业;
7.其他影响或者破损通航条件的行为。
(三)航标治理和;
榨取危害航标、破损助航标记设施、影响航标事情效能的行为。
航标爆发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泛起影响航行清静的淹没物、漂浮物、停留物等,应实时向海事局和航标治理部分报告。
淹没物、漂浮物、停留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治理人应当按航标治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可按其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肩负有关用度。
(四)对影响清静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淹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谋划人应当在海事治理机构限制的时间内打捞扫除。不然,海事治理机构有权接纳强制步伐打捞扫除,其所有用度由淹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谋划人肩负。
打捞沉船、淹没物、漂浮物应当依法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口岸情形;
口岸谋划人应当遵照有关情形;さ闹捶ā⒐嬖虻幕,接纳有用步伐,防治对情形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口岸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举行情形影响评价。口岸建设项目的清静设施和情形;ど枋,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通航清静爆发影响的应举行通航清静评估论证。
第四十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一样平常网络、分类和贮存事情,不得在福州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修建泥浆、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涯污水以及凌驾划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确需排放的,应当切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属地海事部分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吸收处置惩罚单位吸收处置惩罚。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吸收处置惩罚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子、数目等资料。
船舶在福州港水域举行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应事先向福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提出允许申请,提交船舶名称和货物名称、性子以及预定作业时间等资料。福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在受理申请后一个事情日(特殊情形就地治理)作出是否允许的决议。
航行国际船舶排放压舱水或卸除生涯垃圾应经口岸磨练检疫机构允许并按磨练检疫执法、规则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在福州港水域内举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燃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吸收、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体污染危险性货物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的,应当经福州海事局审批。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牌号、妄想用量和使用所在,报福州海事局审批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水上险情、交通事故、污染水域事故处置惩罚
船舶、设施在福州港内爆发险情或交通事故,必需以最迅速的方法将船舶或设施名称、失事时间、所在、受损情形、救助要求以及险情、事故缘故原由等向福州海事局或其下属海事处报告。爆发水上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应当向福州海事局或其下属海事处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船舶、设施在福州港内爆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应当连忙向福州海事局或其下属海事处报告,并实时接纳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步伐,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转达情形。
福州海事局接到船舶、设施水上险情、交通事故、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凭证事故性子、污染水平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惩罚。船舶、口岸谋划人有义务加入污染事故的应抢救援,并听从福州海事局的指挥。
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确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在接受海事治理机构视察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形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四十三条 口岸水域及工程榨取行为
在福州港水域内榨取从事养殖、莳植运动,不得倾倒土壤、砂石以及违反有关情形;さ闹捶ā⒐嬖虻幕ㄅ欧帕杓莼ū曜嫉挠卸尽⒂泻ξ镏。
在口岸不得举行可能危及口岸清静的采掘、爆破等运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举行的,必需接纳响应的清静;げ椒,并报经福州市利记局批准;遵照有关水上交通清静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须经福州海事局批准的,还应当报经福州海事局批准。
第四十四条 口岸流通包管
遇有游客滞留、货物积压壅闭口岸的情形,福州市利记局将依法接纳有用步伐,举行疏港。
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为须要时,可以直接接纳步伐,举行疏港。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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